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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总体方案

文章出处: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 2011-11-18 05:45:00

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

  总体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了AQ2031~AQ203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系列标准。为有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结合前期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经验,在原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则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KA)审核发放相关工作。

  二、首次申办KA的产品

  1.具备可直接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直接按标准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执行首次申办程序。

  若煤矿(MA)和非煤(KA)均执行同一标准,经生产单位申请,可同时发放MA和KA两种安全标志。

  2.没有可直接执行的标准,但有MA类似标准的产品

  参照MA标准(防爆性能除外)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如电气产品GB/T12173-2008《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生产单位应参照MA标准(防爆性能除外)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3.无可直接执行的标准和MA类似标准、但有其他行业类似标准的产品

  参照其他行业类似标准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生产单位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4.既无可直接执行标准,也无可参照标准的产品

  原则上按新产品程序进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并遵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的有关规定。

  三、类似产品已取得MA、又申办KA的产品

  1.KA与MA均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

  生产单位提交KA申请;经履行备案程序,发放KA安全标志,有效期与MA产品相同。

  2.KA与MA执行标准不同、参照执行MA标准的产品

  生产单位参照MA标准(防爆性能除外)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如电气产品GB/T12173-2008),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产品型号中应与MA产品有区别性标注),并提交KA产品与MA产品的详细差异性说明。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参照MA标准和矿用产品通用标准进行与MA产品的差异性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发放KA安全标志,有效期与MA产品相同。

  3.无KA可直接执行的标准、可自愿选择执行MA标准的产品

  生产单位提交KA申请,并明确执行MA相关标准。经履行备案程序,发放KA安全标志,有效期与MA产品相同。

  四、其他

  1.系统(装置)类产品,在对组成设备实施认证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整体认证。组成设备原则上按B类主要零元部件管理。

  2.系统类产品的组成设备由其他厂家生产、而该厂家不愿申办该设备安全标志,又无其它可替代产品时,可借鉴进口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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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总体方案 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编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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