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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干粉灭火球装置消防灭火机器人自动消防水炮

城市地下管廊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消防灭火综合解决方案
城市地下管廊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消防灭火综合解决方案

应用领域:城市地下管廊

方案描述:1、无人在场时,当温度探头附近的温度上升到设定值时,温控装置会启动灭火装置,瞬间喷出干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2、 有人在场时,可直接按下灭火启动按扭,该装置瞬间喷出干粉,进行灭火。 3、可以和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接收到启动信号后瞬间喷出干粉,进行自动灭火,自动启动时可以启动一个灭火单元,也可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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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选择自动灭火装置的时候是否会纠结以下这些问题?

压力低

担心压力不够,导致灭火效果差,安全存在隐患?

质保短

行业内灭火装置质保期不够长,与您的设备质保期不同步,出了问题,无人处理?

难选择

市面上的自动灭火装置太多型号,不知道哪一款更适合你的设备?

难安装

安装地方和使用地方特殊,找不到合适的接管方式或固定方式?

国泰灭火装置普通灭火装置

国泰自动灭火装置

不须敷设大量管线,成本低;易安装,维护;

钢质材质,外形设计美观采用快速连接结构,安装方便,维护简便,5年免维护;

属于无水消防,对保护物和现场不会产生二次损害;灭火完成后容易清理打扫;

操控方式多样可实现温控启动现场手动启动和火灾报警联动启动;

垂直喷射,斜喷、平喷不占空间、控制简单,灭火效果好 ;

快速启动,瞬间灭火。

自动灭火装置

需要铺设大量管线,安装、维护十分繁琐

管线太多,影响美观且每年都要检查维护

气体灭火带有压力,液体泡沫灭火会给保护物带来二次伤害

控制方式单一

只有垂直喷射一种方式,而且需要专门空间安装设备

只能手动控制,容易延误灭火时机

vs

  • 易装易维
  • 外形美观
  • 无水无压
  • 操控方式
  • 不占空间
  • 快速启动
行业专家学者组建专业技术团队提供优秀解决方案

中国工程院院士、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各一人组建专业技术团队,提供高端的灭火解决方案。

可以来样测绘定做、或者按图定做高质量的非标灭火装置。

使用灭火效果更好的超细干粉替代普通干粉,做到环保、无毒、无害、无污染。

不断追求技术进步、提升管理只为给您更高的性价比

拥有多项专利证书(专利号内容见网站荣誉资质),针对市场上水喷淋、泡沫、二氧化碳灭火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成功改进并提高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能力、响应效率大大缩短,使用寿命延长30%以上。

原料配件实行厂对厂采购,生产流程标准化,提高自动灭火装置的性价比,为客户节约成本、实现利润增长。已成功合作过500多家知名企业。

优质零配件、不断优化产品细节为您生产精准优质的产品

采用高质量的零配件:高强度不锈钢壳体、进口超细干粉、不锈钢螺丝、结实亮丽的不锈钢外壳,为您制造美观、耐用的自动灭火装置

国泰科技不断追求细节更完美,实现了安装方式多样化,优化产品内部结构使灭火效果达到预期效果,人性化地预留连接头,实现傻瓜安装方式,无需聘请专业安装人员。

重重保障,合作无忧给您贴心的服务支持

产品通过中国消防产品认证、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和欧盟CE认证。

产品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售前、售中、售后,均提供专业的疑难解答服务,全程贴心周到,省心省力。

国泰科技客户案例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微型社区消防车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微型社区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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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立体车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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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国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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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高铁新区地下管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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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下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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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景德镇市地下综合管廊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消防物资招标中,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多家品牌角逐,终拿下这个过千万元大单。...[查看详细]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

9月8日,由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功能消防灭火机器人正式交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战勤保障大队,用于提升其消防装备水平,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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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国泰科技—消防领域实力厂商

国泰科技公司简介

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简介

    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是一家集消防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施工安装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五岳之首的泰山脚下,公司占地面积140亩,拥有厂房26000㎡,办公面积7000㎡。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ABC超细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球、环保型森林灭火剂等高效自动灭火产品,核心技术“微纳米复合型ABC超细干粉灭火剂”荣获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这些产品与消防灭···...[查看详细]

荣誉资质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 山东知名品牌
  •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会员证书
  •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
  • 中国消防协会会员证书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会员证书
  • 中国发明协会会员证书
  • 移动式消防炮40
  • 移动式消防炮60
  • 移动式消防炮80
  •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壁挂平喷6(4/8)kg
  •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壁挂斜喷6(4/8)kg
  •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不锈钢6(4/8)kg

更多厂容厂貌

  • 国泰新办公楼
  • 消防蓄水池
  • 消防蓄水池
  • 局部灭火实验室
  • 100m3灭火实验室
  • 全淹没第一实验室
  • 全淹没第二实验室
  • 山东国泰科技办公楼大厅
  • 国泰科技机械加工设备
  • 特种消防工程技术中心
  • “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试验现场
  • 生产线
  • 避难硐室检测体验中心检测监控室
  • 避难硐室内部全景
  • 国泰井下避难硐室体验培训中心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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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自动灭火系统的重要性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如何发挥自动灭火系统的作用还需要加强系统的检测和维护措施,以便进一步保障系统的可靠性。而现代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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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技术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在量产生,其对防火提出了较高要求。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成为建筑中必不可少的报警设施。...
权威解读《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调指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的“里子”,目前仍很薄弱,要着力补上这块“短板”,满足不断扩大的民生之需,这是新型城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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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做好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管廊建设质量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管廊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38-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用?山东国泰科技以实验告诉您
怎样才能在疏于防范的时候,第一时间获知危险?2月25日,泰安消防部门利用市场上常见的烟雾探测器,做了个实验,从起火到探测器报警,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媒体记者进行了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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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119号令)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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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描述:1、无人在场时,当温度探头附近的温度上升到设定值时,温控装置会启动灭火装置,瞬间喷出干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2、 有人在场时,可直接按下灭火启动按扭,该装置瞬间喷出干粉,进行灭火。 3、可以和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接收到启动信号后瞬间喷出干粉,进行自动灭火,自动启动时可以启动一个灭火单元,也可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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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须敷设大量管线,成本低;易安装,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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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水消防,对保护物和现场不会产生二次损害;灭火完成后容易清理打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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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灭火装置

需要铺设大量管线,安装、维护十分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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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垂直喷射一种方式,而且需要专门空间安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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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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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形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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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高质量的零配件:高强度不锈钢壳体、进口超细干粉、不锈钢螺丝、结实亮丽的不锈钢外壳,为您制造美观、耐用的自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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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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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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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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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发明协会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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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动式消防炮60
  • 移动式消防炮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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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壁挂斜喷6(4/8)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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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部灭火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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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行业动态-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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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 2011-09-22 00:59: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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